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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的,离婚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1

一、导言

彩礼是夫妻一方婚前给予另一方的财物,在性质上属于无偿赠与;但是,其与一般的赠与又有所不同,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条件)的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在三种情形下,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婚前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即:(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况下,当事人离婚时请求返还婚前支付的彩礼是不会得到支持的。但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以协议分割财产,当然也可以协议约定返还彩礼;如果在离婚前签订了彩礼返还协议,而后并未离婚的,该彩礼返还协议是否有效呢?

二、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吴某与许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随即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1月,吴某因与许某感情不和回娘家居住,此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期间,吴某曾起诉要求离婚,但法院未予准许,后双方仍未和好。双方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双方相识后于2012年12月初订立婚约,期间许某给付吴某20000元,商定结婚日期时给付20000元,举行结婚仪式时给付吴某见面礼等,并为吴某购买了戒指(8800元)、手机等物品。双方分居后,曾于2013年2月6日就彩礼返还事宜进行协商,吴某确认财物共计63200元。许某所提供的彩礼清单内容包括定金等现金、为吴某购买戒指、手机、开车支出等费用共计63200元。吴某在清单上签字确认。吴某弟弟以自己名义签订欠条,确认该款项。

吴某于2013年10月31日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该案经法院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与许某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能和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吴某要求离婚,予以准许。双方共同生活实践较短,许某要求吴某返还依习俗给付的彩礼,予以支持。故判决准予吴某与许某离婚,吴某返还许某彩礼。

四、律师说法

离婚案件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前,往往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已经进行协商,在协商的过程中,很有可能会对上述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对于签订书面协议后双方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而言,该书面协议已经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但是,在签订书面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即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就本案而言,虽然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不是分割共同财产,而是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但是,在签订协议后没有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办理,这有利于保证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避免一方当事人因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