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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夫妻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扶养义务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1

一、导言

我国古代有句老话叫“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夫妻是家庭的基本组成单位,是支撑家庭的脊柱。但是,夫妻之间往往在一方生重病而无力医治,或者是发生了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等突发情况下,出现情感危机和生存危机。当夫妻一方陷入人生的逆境时,夫妻另一方能否弃之而去,做分飞燕呢?夫妻之间能否在这种情况下不承担扶养义务呢?

二、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于1987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已成年)。李某、王某婚后共同购买了住房两套、门市一个,其中一套用于自住,另一套房屋及门面用于出租。2009年4月,李某被诊断患有“脊髓空洞症、抑郁症”,至今未愈,每月需要较多医疗费。李某现为某公司职工,因长期病假,每月只能领取基本工资1100元,住房及门市租金一年收取24000元,均由李某收取。王某系下岗职工,每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1500元,患有“脂肪肝、前列腺囊肿”,还有老母需要赡养。王某下岗后常在外务工,收入较高。

近年来,李某、王某因性格不合及李某患病,双方失常发生矛盾,王某多次起诉要求离婚,因李某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王某便离家在外租房。2014年6月5日,李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某尽抚养义务,按月承担医疗费、生活补助费、护理费6000元。王某辩称,李某每月有固定收入,有租金,医保可报销,家中多年积蓄均在李某处,自己下岗后患病,不同意支付李某抚养费。

一审判决后,二人均提起上诉。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李某与王某系合法夫妻,本应相互关心,彼此扶助。现李某病休期间工资收入微薄,虽有房租租金收入,但治病除医保报销外,自己仍需负担一部分医药费,李某独立无以承担。故李某生活困难,而王某除了固定领取困难补助费以外,一直在外务工,因此,王某应当支付给李某抚养费。根据双方具体情况,考虑到李某另有儿子应当依法尽赡养义务等因素,酌定王某支付李某每月1000元抚养费。

因此,判决王某每月支付李某医疗、生活补助、护理等费用1000元。

四、律师说法

近年来,或者由于夫妻一方患病导致感情淡化,或者由于意外事故导致婚姻难以维系,一方离家不离婚以及一方坚决离婚、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婚内抚养义务不仅仅是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生活都相对拮据,但是,丈夫明显比妻子的经济实力强大很多,所患疾病与医疗支出也要小,因此,其履行扶养义务是能力所及的事情。在生活中,夫妻遇到点挫折、逆境是很正常的事情,所谓患难见真情,当一方陷入人生的逆境时,更需要夫妻另一方给予物质上的支持和精神上的关怀,这样才能让婚姻走得更远、也走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