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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以单独就家庭暴力要求赔偿赔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1

一、导言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一方可以向对方要求损害赔偿。同时,如果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已经构成犯罪,也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受害人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没有完全囊括施害者应当赔偿的范围时,可否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施害者赔偿呢?

二、基本案情

黄某(女)和郭某(男)于2005年登记结婚,2008年5月26日,郭某因家庭琐事对黄某实施家庭暴力,致黄某身体多处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头面部闭合伤、鼻骨骨折、鼻根部骨质缺失、左眼部损伤、双侧膝关节下损伤等综合症状。为此,黄某于2008年8月5日以郭某犯故意伤害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同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判决:一、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二、郭某赔偿黄某医疗费2541.1元、法医检查费300元、鉴定费3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3341.1元。

2010年7月22日,黄某经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鼻骨骨折为十级伤残。黄某于2008年6月11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双方离婚。2010年8月12日,黄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郭某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六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判决由郭某赔偿黄某各项费用50000元。

三、律师说法

在过去,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往往以离婚为结束,很少有受害人在离婚后就人身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郭某的家庭暴力行为提起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了部分赔偿。但是,其赔偿并未囊括受害人的应得的全部损害赔偿。通过本案,最有意义的是,我们确定了这样的规则:在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案件中,受害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害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不能囊括受害人应得的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的,对于没有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部分,受害人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最后律师提醒大家,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时要及时报警、去医院就诊、拍摄现场视频等方式收集留存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