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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得知子女非亲生, 可以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和子女抚养费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1

一、导言

夫妻关系不仅是法律关系,也是道德关系;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互付忠实义务。面对外部的诱惑,夫妻一方如果婚内出轨已经对对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但是,如果不仅婚内出轨,还与别人生下孩子,而另一方一直被蒙在鼓里。在这种情况下,违背忠实义务的一方对另一方造成的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害是更加巨大的。那么,当夫妻一方得知自己养育多年的孩子不是亲生的,可否要求另一方赔偿精神损失并返还自己为抚养子女支出的费用呢?

二、基本案情

夏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2004年3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于2006年共同购买面积为36.58平方米的房屋,产权人为夏某。婚后又于2008年9月14日生育一子李某某。后因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和。李某于2014年4月25日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和李某某进行亲子鉴定。该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不支持李某与李某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自己与夏某离婚,由夏某承担李某养育李某某的抚养费42000元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一审判决后,夏某以“一审法院错误采信某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书,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返还抚养费42000元及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没有事实依据,属适用法律不当”等为由提起上诉。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夏某婚后常为生活琐事争吵,现经鉴定李某某不是李某亲生子,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故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李某请求夏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根据本案案情,确定精神抚慰金3万元;李某既然不是李某某的生父,又非养父继父,无法定扶养义务,故李某要求夏某支付李某抚养费42000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双方婚后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分得一半。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夏某离婚;非婚生子李某某由夏某抚养,夏某支付李某养育李某某的抚养费42000元,夏某赔偿李某精神抚慰金3万元;夫妻婚后购买登记于夏某名下的房产,双方各占50%产权。

四、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违反忠实义务往往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十分严重的伤害。所以,《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李某在得知李某某并非自己的亲生子后,其精神受到伤害,要求夏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正当合法;加之李某某与李某无血缘关系,李某没有抚养其的法定义务,因此,其返还抚养费的要求于法有据。通过本案,我们也可以发现,当夫妻一方发现养育多年的孩子不是自己的亲生子时,不仅可以解除婚姻关系,更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尤其是应当返还自己为抚养子女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