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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申请,另一方婚后支付首付款的两限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1

一、导言

两限房是指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面积一般在90平米以下。两限房政策旨在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这类产品针对两部分人群:一是具备一定房产消费能力的人群,二是定向购买的拆迁户。在实行两限房政策过程中,其保障性日益突出,两限房也就不仅仅是商品房了。那么,由夫妻一方婚前申请,夫妻另一方婚后支付首付的两限房,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如何分割能够突出其保障性呢?

二、基本案情

经法院审理查明,田某与尹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田田。田田作为申请人申请限价商品房一套,申请家庭人口为上述3人。资格审核通过后,田田与宋某登记结婚。此后,田田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房屋总价款60万元,首付款21万元,贷款39万元。房屋首付款由宋某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涉案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田田。此后,田田与宋某离婚。

田某、尹某、田田三人以宋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三人所有。双方对房屋现价值达成一致意见为220万元。田田、田某、尹某不要求在三人之间进行份额及补偿款的分割。

一审判决后,原告田某、尹某、田田及被告宋某均提起上诉。

三、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审案房屋系在田田与宋某结婚后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双方共同偿还部分贷款,故诉争房屋应为田田与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田田个人名下,但系田田以其与父母田某、尹某的家庭为单位申请的两限房,田某、尹某因申请涉案房屋,今后无法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故其二人应该得到一定补偿。综合考虑涉案房屋的来源、首付款支付、贷款偿还等情况,判决涉案房屋归田田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田田负责偿还,由田田向宋某支付折价款60万元,田某、尹某应获得的补偿计入田田享有的份额中。

后田某、尹某、田田对一审判决中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提出上诉,宋某对一审判决中将田某、尹某补偿份额计算在内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但是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两限房这一特殊商品房类型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尤其是本案的涉案房屋由原告在婚前申请,由被告在婚后支付首付款,如何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呢?

考虑到两限房属于保障性住房的范围,购房主体特定,购买价格也不是房屋价值的直接体现,具有福利性质。两限房由一方婚前申请的,房产的供应对象为一方及其父母等成员构成的家庭,与另一方无关。申请两限房的家庭经过资格审查符合条件后,通过摇号确定具体的房屋,房屋确定后不可更改,此后履行的购房手续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等行为均系申请行为的延续,在此期间申请人婚姻状态的变动或实际付款主体、数额的不同等情况对已确定的两限房没有任何影响,故两限房性质上的特殊性使得房产的取得主要取决于申请人所具备的资格。如果在认定房产权属时不考虑两限房的特殊性,将导致两限房政策所要实现的目的落空,因此,本案中涉案房屋的产权应当归属于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