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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伪造身份信息结婚的, 另一方可解除婚姻关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1

一、导言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案件须经过调解,只有在调解不成的几种特定情形下,法院才会判决离婚,这些条件包括是否重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否有恶习、是否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及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因素。这些导致离婚的原因基本上都是涉及夫妻关系和共同生活的实质因素。但是,如果一方伪造身份信息,挂羊头卖狗肉,另一方可否起诉解除婚姻关系呢?

二、基本案情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周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同年7月30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8月,周某发现王某在登记结婚时提供的身份证件是虚假的。事发后,王某离开周某,至今下落不明。

双方在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及共同财产。现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与王某解除婚姻关系。

三、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感情是缔结婚姻的基础。原、被告相识仅两个月就结婚,其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共同生活不到一个月就分开,被告王某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同时,被告王某在结婚登记时提供的证件材料均系伪造,其结婚的真实意愿有待商榷。现原告周某要求离婚,予以支持。

因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四、律师说法

本案中原告周某在知晓被告王某办理结婚登记时是提供的虚假身份信息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王某在事情败露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是合理的。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可以撤销婚姻登记的情况仅限于一方受胁迫结婚,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并不在可撤销登记的范围之列。但是,婚姻关系是夫妻之间的信任关系,本案中被告王某在登记结婚时提供虚假的身份信息,没有坦诚相待;在事情被周某知道后,又没有采取补救措施,而是离家出走,可以表明被告王某对这段婚姻不负责任,对周某没有感情基础。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知道,伪造身份信息与他人登记结婚后,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一方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时,法院应准予其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