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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赠与对方的房产会变成对方个人财产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02

一、导言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婚内出轨情况增加、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许多人为了防止配偶出轨离婚后自己人财两失,可能会要求对方将房产赠与给自己,经过变更登记成为自己的个人财产。那么,这种赠与得到的财产是否属于被赠与方的个人财产呢?

二、基本案情

2005年10月,李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确立恋爱关系,同年5月登记结婚。王某在结婚前自己购买一套房屋,房屋价款200万元,购房时王某个人贷款100万元。2007年王某开始还贷款,2008年王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2009年王某提前一次性支付房屋贷款本息。2009年10月,王某将上述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先李某诉至法院,认为王某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行为,属于王某将房屋产权百分之百转移到自己名下的赠与行为,所以该房屋应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的财产,除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涉案房屋系王某婚前购买,并在婚前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在一次性清偿房屋贷款本息后,王某将该房屋过户到李某名下,该行为应视为王某对李某的赠与。由于该行为发生在李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产应属李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主张王某将涉案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即表示王某将该房屋赠与李某,其应取得全部产权,应提供有关协议予以佐证。李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去主张,李某也不认可将房屋完全赠与李某,因此,法院判决李某不能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产权。

四、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本质上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之间的赠与所导致的所有权变化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除了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其余情况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不尽适用于第三人对夫妻一方的赠与,也适用于夫妻相互之间的赠与。

因此,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赠与财产,如果要达到获得全部产权的目的,对于不动产应当进行更名登记再加上一份书面协议(可以是赠与合同或者是婚内夫妻财产协议)明确约定该不动产为受赠与方的个人财产,这样受赠与方才能取得全部产权。对于一般动产的赠与,由于动产所有权转移以转移占有为标志,因此不需要登记,只需要在夫妻之间存在一份明确约定该财产归属的协议即可,但这种协议一般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特殊动产而言,由于法律规定特殊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取得完全所有权,因此,一方要想获得全部产权也要符合赠与不动产时的条件,即明确约定该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的书面协议并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