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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屋买卖之共有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19

一、导言

房地产市场的持续走高,房屋成为现代居民的“奢侈品”消费。很多人由于一手房屋价格过高,或者想要购买房屋的地区已无待售房屋,会选择购买二手房。但是,在购买二手房的交易中,由于各种因素会有一定风险,本系列文章通过列举二手房购买中的八种情形,期望能保证购房者的权利。

二、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8日,出卖人孙某与买受人张某通过中介签订了《某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孙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张某,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价格80万元。合同签订后,张某当即支付定金3万元。半个月后,孙某之妻向张某发送了告知函,告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因孙某未征得其同意擅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后孙某也以此为由不再履行合同。2013年,张某去世。后张某子女诉至法院要求孙某继续履行合同。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本案中,经过法庭调查,孙某的售房行为确实未经过其妻同意,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张某子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说法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对于房屋产权归属的认定不能单纯以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为准,还要综合考虑出卖人的婚姻状况、房屋权利状态等其他因素。本案中,买受人张某在房屋交易时忽略了孙某已婚的情况,没有预料到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虽然合同没有履行过错在出卖人孙某,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张某因此而没有实现合同预期结果,甚至可能还浪费了买方的时间成本,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因此,买房人在购房过程中,应当充分注意出卖人的婚姻状况,如果已婚,必须要让其配偶签订知情同意书,防止出卖人恶意隐瞒婚姻状况,损害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