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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屋买卖之涨价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19

一、导言

房地产市场的持续走高,房屋成为现代居民的“奢侈品”消费。很多人由于一手房屋价格过高,或者想要购买房屋的地区已无待售房屋,会选择购买二手房。但是,在购买二手房的交易中,由于各种因素会有一定风险,本系列文章通过列举二手房购买中的八种情形,期望能保证购房者的权利。

二、基本案情

2015年7月8日,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卖给李某,房款总价为800万元,其中定金40万元,首付款343万元,贷款300万元,剩余117万元于过户当日以资金监管方式支付。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但贷款未能如期获批,双方也并未于约定日期办理房屋过户。半个月后,张某向李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李某认为张某是因为房价大涨不想卖了,所以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涉案房屋过户并支付违约金,同时明确表示愿意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417万。诉讼中,张某提出反诉,认为李某未在约定日期支付资金监管款项构成违约,要求确认双方解除合同,李某配合撤销网签,定金40万元不予退还。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未能如期获得批贷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客观原因所致。因双方一直未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也并未在约定日期实际办理过户手续,故李某未支付资金监管款项并非单方违约,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过户义务为双方义务,双方未能如约办理过户,也并非张某的单方违约,因此对李某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李某向张某支付剩余房款417万元,张某配合李某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和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律师说法

本案中,合同未履行并非买方单方违约所致,但在实践中因房价上涨而违约的情况时有发生,出卖人往往以各种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违约加价,此时买房人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要求继续履行,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但是,无论是什么情况,买受人应当首先确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同时也要积极搜集卖方违约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