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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凶宅”应履行告知义务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1-19

一、导言

“凶宅”一般是指房屋本体结构内发生过自杀、他杀、意外致死等非自然原因死亡事件的住宅。“凶宅”本身并不会影响房屋的正常用途,但是基于传统习俗观念,人们通常非常忌讳居住在“凶宅”内。那么,在销售房屋时,如果售房人员或者房主没有告知买受人所售房屋是“凶宅”的,买受人能否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呢?

二、基本案情

原告赵丽因自己要结婚,急需置办婚房。通过房屋中介的介绍,看中了吴芳名下的一所住宅。双方谈拢价钱后,顺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了房屋过户手续,但在办理入住手续时,赵丽听说该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后经多方打听,初步核实了该信息,赵丽便质问吴芳为何在自己买房时不告知该关键信息。吴芳称赵丽购房时没有对房屋提出特别要求,也没有主动询问房屋的历史情况,况且该房屋虽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但只是高坠事件,并非自杀也非凶杀,且发生在室外,不属于“凶宅”范畴。赵丽认为吴芳在卖房时欺骗了自己,要求与吴芳解除合同,并要求吴芳退还购房款和同期利息,吴芳不允。赵丽遂诉至法院。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发生的高坠事件虽然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会严重影响购房人的购房意愿,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故被告吴芳有披露涉案房屋发生高坠事件的义务。但本案中被告吴芳没有向原告赵丽主动披露该事实,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由被告吴芳向原告赵丽返还已付购房款并赔偿相关利息损失、购房支出费用等损失。

四、律师说法

“凶宅”虽然不属于法律概念,客观上也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但是该种住宅会严重影响购房人的主观购房心理考量,故房屋是否属于“凶宅”,属于与合同订立有关的重要事项。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买卖房屋的过程中,出卖人应当将上述信息真实、及时向买受人披露,若不主动披露,则可能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然,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出于避免不必要的交易成本、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也应当对所购房屋的各项情况进行详细了解,以确保所购买的房屋确实符合自己的要求。